資訊公開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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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目前尚無該類資訊
- 三、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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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目前尚無該類資訊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六、預算與決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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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目前尚無該類資訊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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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非合議制機關,故無該類資訊
- 十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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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一、利衝法簡介及問答集
二、自行/申請迴避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自行迴避通知單
-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單(空白)-法人團體用
-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單(空白)-個人用
- 迴避範例-簽(來源:法務部1081113函附件)
- 迴避範例-通知書(來源:法務部1090207函附件)
- 迴避範例-通知書(來源:監察院1090709函附件)
三、身分揭露-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因本法第20條所定公職人員之管轄機關區別,請分別適用法務部或監察院版本之表格;為避免表格經該等機關修正後另行公布,另檢附其網站下載檔案途徑:
(1)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網頁/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
(2)監察院: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利益衝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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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檔案應用專區
一、依據國科會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作業要點辦理
二、提供政府資訊服務
三、相關網站
- 十四、法規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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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誠信經營專區
誠信經營規範
- 基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為建立誠信經營之管理政策,創造健全之經營環境,本中心自113年2月起訂有「誠信經營規範」,本中心董事、監事、主任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以及其他受本中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於執行業務過程中,應遵守本中心誠信經營規範。
檢舉管道
- 任何人發現本中心人員於從事業務行為有涉及不誠信行為者,得以書面、電話或電子郵件,將發現時間、事實或證據資料向專責人員檢舉,本中心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檢舉專責人員電話:02-8195-8715;檢舉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s@ncdr.nat.gov.tw。
- 檢舉時請檢附以下資料:
- 檢舉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或電子信箱。
-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